台船簽訂第四次團體協約 強化勞資合作與員工保障

圖/前排坐左起:經濟部國營司胡文中司長、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簽約代表)、台船公司蔡坤宗總經理、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台船公司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簽約代表)、台船公司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簽約代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  圖/李熊熊攝

南部最大聲  記者李熊熊/高雄報導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船公司,股號:2208),宣布本月24日由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主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

台船表示,本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之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修訂完成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胡文中司長共同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在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和諧。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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