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新、佳峻投資:中工董事會不能扮演太上法院 把監理機關當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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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新、佳峻投資:中工董事會不能扮演太上法院 把監理機關當空氣

中華工程公司董事會以「超額提名」為由,將堡新及佳峻投資分別合法提出的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全部剔除;堡新及佳峻今天嚴正指出,中工董事會不能扮演「太上法院」曲解法令又狂踩法律紅線,甚至把金融監理機關當成空氣、擺設,將循法律途徑捍衛股東權益。

堡新及佳峻投資公司明確指出兩點:一、中工董事會決議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及獨董名單,該決議明顯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 的規定。二、董事會成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若罪名成立,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億元罰金。

佳峻委任律師葉建偉(左)及堡新委任律師林正疆(右)指中工董事會曲解法令又狂踩法律紅線,把金融監理機關當成空氣擺設,將循法律途徑捍衛股東權益。圖/堡新提供

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關於董事提名的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得「各自」提出不超過應選名額之候選人名單。主管機關函釋也指出,各股東得分別行使提名權,且提名以候選人為對象,並無「合併計算」或「以名單為單位」的法律依據。

中工今年股東會改選4名董事及3名獨董,股東「大華建設、堡新投資」及「佳峻投資」分別合法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

林正疆律師說,中華工程將不同法人股東合併認定為單一提名主體,主張提名超額;但主管機關早已明示,就算是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也是各具獨立法人格,亦「非為同一人」,不得任意合併認定。中工董事會的認定,已明顯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

此外,「共同取得人」的概念,源自證交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資訊揭露與監理規範,均未涉及公司法董事提名權之行使。中工在昨天的聲明稿中,自承「法規沒有明文特別規定其提名方式」,竟然仍以解釋創設限制,是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堡新與佳峻強調,本案爭議不在提名的數量,而在董事會是否得逾越法律,限縮股東依法享有的提名權?中工董事會的決議嚴重侵害股東權利,影響股東會選舉的合法性,完全漠視主管機關的監理,毁壞公司治理莫此為甚,股東將依法追究董事會成員的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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