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贍養費制度擬修法 林倩綺主張回歸婚姻破綻主義、強化弱勢保障

離婚與贍養費制度擬修法 林倩綺主張回歸婚姻破綻主義、強化弱勢保障

林倩綺:現行制度過度強調婚姻中的過失責任,已難回應當代家庭型態與婚姻現實,修法方向應朝向「婚姻破綻主義」調整  圖/ 林倩綺臉書翻攝

南部最大聲/ 編輯中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草案,討論焦點集中在離婚制度、贍養費請求要件與新舊法銜接等議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林倩綺表示,現行制度過度強調婚姻中的過失責任,已難回應當代家庭型態與婚姻現實,修法方向應朝向「婚姻破綻主義」調整,減少訴訟對立,並強化對弱勢一方的保障。

林倩綺指出,現行裁判離婚制度多以責任歸屬為核心,導致訴訟過程常淪為互相指責,甚至必須揭露許多家庭隱私,反而偏離婚姻是否已經實質破裂的本質判斷。她認為,與其一再追究誰對誰錯,不如回到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無法維持,讓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也減少當事人承受的二度傷害。

在離婚制度設計上,林倩綺主張,部分過時的列舉事由應予檢討,並可納入分居期間作為客觀判斷標準。例如夫妻持續不同居達一定期間後,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再由法官依個案情況審酌是否顯失公平。她表示,這樣的修法方向,有助於讓制度從責任歸屬,回到婚姻是否破裂的本質問題。

不過,對於法務部部分版本內容,林倩綺也提出不同看法。她指出,法務部擬將現行「6個月以上徒刑」可作為離婚事由的門檻,提高為「2年以上徒刑」,恐讓家暴、性犯罪、毒品等部分案件被排除在外,讓被害人無法及時脫離高風險婚姻關係。她主張,相關刑度標準應維持現行規定,避免保護機制倒退,讓弱勢一方陷入更長時間的不安與風險。

在贍養費制度方面,林倩綺認為,現行以「無過失」作為請求前提,已不符現代婚姻平等觀念。她主張,未來應改以離婚後是否陷於生活困難,或是否因婚姻分工導致就業能力減損,作為贍養費的請求依據,才能更真實反映婚姻中一方為家庭付出的機會成本與經濟犧牲。

她也進一步指出,贍養費應區分為不同性質,不能一概而論。若屬於「扶養性質」,當事人再婚後,原則上可隨之終止;但若屬於「補償性質」,則是對婚姻中犧牲職涯、照顧家庭或放棄發展機會所作的回應,不應因再婚而當然消滅。她認為,只有將贍養費制度精緻化處理,才能真正落實公平,也更能回應現代家庭分工的實際情況。

除了制度本身,林倩綺也關注新舊法銜接問題。她提出增訂施行法條文,主張對於修法前已發生的婚姻破裂事實,若依新法可構成離婚事由,當事人仍可提起訴訟,避免制度改革後,過去已陷入僵局的婚姻關係,因舊法限制而無法適用新法,造成權利落空與不公平。

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是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該判決指出,現行制度在部分情況下不允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務部因此提出修法版本,放寬部分離婚要件,納入分居期間作為客觀標準,並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及贍養費制度,希望提高整體制度的公平性與可預測性。

不過,司法院家事廳廳長鍾宗霖則提出不同意見。他表示,部分提案內容與現行規範可能重複,且對於財產揭露的範圍與法律效果尚未明確規範,未來恐增加實務適用爭議。至於分居期間的認定,司法院則傾向採取「連續三年」標準,認為這樣較有利於舉證,也較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整體來看,此次《民法》親屬編修法,不僅涉及離婚條件的調整,更牽動婚姻終止後的經濟分配、公平補償與弱勢保障。林倩綺強調,制度改革不能只是法律文字的修正,更要真正回應家庭現實、保護需要被照顧的一方,讓人民在面對婚姻破裂時,能有更合理、更具尊嚴的制度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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