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115年橋頭區第五公墓墳墓遷葬案」公告事宜。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為辦理「115年橋頭區第五公墓墳墓遷葬案」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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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辦理「115年橋頭區第五公墓墳墓遷葬案」公告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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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第五公墓位置圖

一、遷葬地點:高雄市橋頭區第五公墓(九甲圍段1161、1162及1163地號),土地面積10,140平方公尺。

二、遷移原因:因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因素。

三、遷移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止。

四、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一)亡者除戶謄本正本4份。

(二)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4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五)申請人印章。

(六)起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五、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施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

六、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本案隨信檢附之公告遷葬申請起掘、補償費(或救濟金)需知。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八、前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內洽橋頭區第二殯儀館民眾遷葬補償申辦處(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甲樹路170號)辦理相關遷葬事宜,電話07-6128891分機15,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國定例假日公休。

局長 閻青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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