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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精舍命案二審27日持續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呂莉芳、黃文琪、李宸宇及吳傍丹等人出庭,辯方將焦點集中於死者的原有健康狀況,以及橫紋肌溶解症是否確由案發當晚外力造成,請求法院調取完整中、西醫病歷,並交由跨專科醫師重新鑑定。

庭訊:原有病史及非外力原因尚未查明
黃文琪的辯護人指出,卷內資料顯示死者曾於2021年發生車禍,其後有步態不穩、容易跌倒等情況,並長期接受中醫診療。橫紋肌溶解症可能涉及外力、跌倒、熱傷害、脫水、藥物或其他疾病,但原法醫鑑定並未取得完整生前病歷,即將體表瘀傷與橫紋肌溶解及死亡相連結,因果關係仍有調查必要。
且原審詰問時,鑑定人已表示,製作鑑定報告時並未取得死者完整的生前就醫紀錄;死者在案發前是否已出現與橫紋肌溶解相符的症狀,也無法僅由遺體判斷,仍需配合當時環境、目擊情形及其他客觀資料調查。呂莉芳、黃文琪聲請重新進行醫療鑑定,主張應將蔡女過往病史、居住環境等因素納入死因判斷,
雖法官提醒,按照實務經驗重新進行醫療鑑定,其醫療院所都不會願意,除非是直接提出原醫療鑑定認為哪裡有問題。

然先前7月13日的二審準備程序中,王薀的辯護人羅秉成已具體質疑原法醫鑑定:第一,未檢出足以支持嚴重肌肉損傷的客觀病理證據,而有切開檢查的左右手臂部分,實際上並沒有採檢到有明顯出血的受損情形,卻由體表瘀傷反推外力造成橫紋肌溶解;第二,法醫以瘀傷未呈黃色推論形成於18小時內,但又坦言該時間難以判斷;第三,法醫承認腎臟傷害一般於肌肉損傷後12至24小時發生,卻未充分審酌此一病程對發病時間的指示意義。羅秉成當時並聲請由跨專科團隊重新鑑定真正死因。
且早在一審程序中,已有辯方律師直接指出法醫判定死者身上瘀青為死亡前18小時內形成為違背原文獻之錯引。
辯方主張,本案二審無須先認定死者必然死於中暑或其他非外力原因;但在完整病歷尚未調取、居住環境未經考量、非創傷性原因尚未經專科醫學排除前,不宜僅憑體表瘀傷,逕將橫紋肌溶解及死亡結果單線歸因於案發當晚外力。
高院諭知被告及辯護人於8月10日前提出具體調查證據事項,並定於8月24日下午2時30分續行審理。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精舍命案二審再聚焦死因 辯方聲請調病歷、跨專科重鑑橫紋肌溶解成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