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慶正 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紀惠容27日指出,偷竊女性穿過的內衣褲,除涉刑法竊盜罪外,也因涉性意涵與性別議題,更可能造成被偷竊女學生心生惶恐與被冒犯,形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述之敵意或被冒犯的情境,實應以性平事件謹慎處理。
針對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前男莊姓教師於民國102年潛入隔壁臺南大學宿舍曬衣場,偷竊26名女學生內衣褲逾150件,紀惠容監委調查發現,臺南高商於事發後未依法進行校安通報與任何調查,竟輕易讓莊師離職,導致他遊走各校4年餘。107年啟動另案性平調查後,程序更有重大瑕疵,嚴重缺乏性平意識。她
促請臺南高商、臺南大學、教育部應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月16日通過紀惠容委員所提調查報告,關於臺南高商前莊姓男教師於102年3度潛入臺南大學宿舍女性樓層曬衣場,偷竊女學生內衣褲逾150件之戀物癖違失,未依規定啟動校安通報及調查,導致莊師輕易離職,遊走他校,進而再涉及另一案師生權勢關係不當聯繫的性平事件,本案涉及學校、主管機關與相關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紀惠容指出,莊師偷竊涉及刑法,當時是臺南高商正式教師並擔任導師,臺南市警察局102年確有聯繫臺南高商,由校方傳真莊師課程表,再派警員會同莊師於任課時間,前往租屋處搜得贓物,事證記錄於偵查卷。前學校人員指證,事前已向校長、學務主任報告,獲得同意授權,才提供警方課表並協助辦案。莊師坦承,事發後學校要他先不要來校1個禮拜,靜候處理,說將召開教評會議處,後續他即離職。
紀惠容說,臺南高商於國教署107年調查通報疑義時,當時的校長、主管人員稱「全然」不知悉此事,凡此顯與事實相左,教育部應查明是否涉及刑法之意圖使人不實登載公文書之嫌。
此外,臺南高商102年未積極處理,導致遊走各校的莊師,106年任職中壢家商期間又涉及另一件師生之性平案件,中壢家商組調查小組,才發現莊師犯例,書面通知臺南高商,臺南高商卻消極不受理,雖經教育部及國教署督導後交由性平會調查,卻出現未成立調查小組、缺乏外部專業意見及自行決議等諸多瑕疵。
調查結果也未通知受害女學生及臺南大學,不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4條、第31條及防治準則第11條,過程中教育部建議作法未臻周全,國教署對本案調查程序瑕疵也未適時糾正,難謂善盡督導審核責任。
紀惠容表示,本案涉及之制度性議題,莊師所涉2件跨校性平事件調查時間相近,主導啟動的學校調查機制卻不同。中壢家商成立「調查小組」,臺南高商未成立調查小組,交由「性平會」處理。
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平法,已新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之規範,但須至113年3月8日才施行,期間案件當事人權益,教育部仍應積極督導各學校及主管機關確實保護。
對於梁師由戀物癖到與學生發生不當聯繫之性平案件,遊走各校四年期間,是否可能另犯罪行?紀惠容要求教育部及相關單位徹查到底,杜絕不法,維護學生權益。
她指出,師生關係本就存在權勢及身分不對等之權力關係,中壢家商調查莊師與他校女學生性平事件中遭遇不當聯繫的問題,發現現行調查程序中對行為人不當接觸及聯繫之禁止,竟然沒有具體罰則及裁罰基準,嚴重損傷受害者權益,教育部應將不當聯繫的樣態與罰則運用明確化,杜絕師生權勢關係延伸於性平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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