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輕女性C小姐於民國112年期間,在禾馨民權婦幼診所由該院韓健明醫師進行子宮肌瘤子宮鏡射頻消融手術,卻遭遇醫療疏失導致子宮腸道穿孔、造成腹膜炎等嚴重病情,醫師至今仍未賠償。台北市議員秦慧珠今(12/13)日陪同受害人C小姐、委任律師林鳳秋與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陳怡龍科長召開記者會說明事件經過,並指出禾馨民權婦幼診所韓健明醫師至今尚未負起相關責任,甚至意圖掩飾隱瞞真相。
秦慧珠表示,「這次又是屢出現醫療糾紛的禾馨診所,日前才有禾馨醫師因子宮頸手術導致患者死亡而被判刑。C小姐就診以來,至今後遺症問題仍未解決,她承受了不應出現的痛苦,並輾轉在多家醫院進行手術治療,造成無可磨滅的身體後遺症及心靈巨大的創傷,然而該名醫師在公開場合仍以冷淡態度面對!」
受害人C小姐於民國112年6月7日在禾馨民權婦幼診所經超音波檢查,結果子宮內有一顆肌瘤5公分,並有數顆小肌瘤。之後於6月 27日、7月4日兩度至禾馨診所韓健明醫師門診,由韓健明醫師安排受害人C至博仁醫院作MRI檢查確認肌瘤已大至6公分,之後韓健明安排在7月14日進行子宮鏡射頻消融手術。從7月14日起,即是受害人C小姐一連串痛苦折磨的開始。
受害人自112年7月16日入住韓健明指定之直腸外科醫師病房後病況毫無改善,且持續加重,需腹部穿孔將腹水、黃膿等引出, 且嚴重無法進食、喝水,需安裝鼻胃管及脖子針孔導管,因病情持 續惡化,7月28日才由一般外科醫師進行早在兩週前(7月15日), 於國泰醫院醫師即告知韓健明本應施作之剖腹探查手術,果然發現 受害人因韓健明醫師手術所致之子宫穿孔、破洞、小腸穿孔併發腹 膜炎嚴重傷害。
雖經施作修補手術,受害人從鬼門關被救回,然長達二周期間,受害人歷經煎熬飽受病痛之折磨,剖腹留有大面積之 疤痕,又經長達1個月之住院治療,始得於8月25日出院,之後, 於112年9月6日、10月12日經秀傳醫院等醫院超音波檢查,竟 發現受害人大於5公分之子宮肌瘤仍然存在,子宮也受傷嚴重,身心均受重創。
受害人C小姐提出質疑一:
大於5公分或較深層位置之子宮肌瘤不能施作子宮鏡摘除手術,博 仁醫院112年7月4日所作MRI已確認最大一顆肌瘤6.2公分(大於 5公分),而且三顆肌瘤都是有超過50%是在肌肉層中,屬不能以子宮鏡切除之肌瘤,韓健明醫師為何掩飾隱瞞?是否是為了收高額的自費費用?
受害人C小姐提出質疑二:
博仁醫院作 MRI檢查報告結果顯示不能以子宮鏡切除之肌瘤的最大一顆肌瘤 6.2公分(大於5公分),韓健明醫師為何要掩飾隱瞞,在病歷上記載只有4.9公分,予人仍可以作子宮鏡手術之假象?(違反醫療法第67條規定)
受害人C小姐提出質疑三:
7月14日手術後,受害人C小姐在診所已經有子宮、腸道穿孔造成腹膜炎會有的嚴重腹痛,疼痛指數曾高到7分(滿分為10分)、且叩 診腹部呈鼓音顯示有氣腹情形,隔日7月15日身體蜷曲需作輪椅,韓健明醫師為何不辦轉診或留院,還要受害人C小姐當日出院,任 由病情惡化?是因為韓醫師要出國就不管病人安危嗎?(違反醫療法第73條規定)
受害人C小姐提出質疑四:
7月15日上午受害人小姐出院後不久因持續腹痛難耐至國泰醫院,被診斷有氣腹及腹水之子宮破裂、腸子穿孔之腹膜炎症狀,醫囑應立即進行剖腹探查修補手術,韓健明竟嚴詞否認,斥喝該院醫師, 要受害人C小姐離開該院到他院,導致延遲發現長達13天,造成受害人C小姐病況惡化瀕臨死亡併發大範圍腸切除、沾黏及疤痕等無法回復之傷害。韓健明醫師為何到此時仍要欺騙受害人C小姐,是 因為怕被該院醫師進行手術會證實韓醫師的手術有過失,就不管病人的安危,任由病人病情惡化嗎?
受害人C小姐提出質疑五:
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受害人C小姐已經於113年9月16日 明確向診所提出申請要求影印手術紀錄、同意書的病歷資料,診所悍然拒絕,要求要有衛生局公函才能提供,之後於9月20日向衛生局申訴後才於10月18日取得,但手術紀錄內容和之前診所提供的出院病歷紀錄不符,是否韓健明醫師在上述期間對手術紀錄作修改?
秦慧珠表示,韓健明醫師施作失敗且無效之手術,延誤病情造成受害人身體嚴重傷害。受害人C小姐深切希望台北市衛生局能主持公道,查處相關違反醫療法規情節,也呼籲韓健明醫師能藉與其同診所的波波劉姓醫師勇於認罪賠償之態度,誠心出面依照韓醫師自己先前的承諾對受害者負起應負之責任。
根據受害人播放的錄音內容,雙方在討論的過程中,韓健明承認要負責任,卻一項都沒做到,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階段。陳怡龍科長表示「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本局已於今年的7月協助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立,因此在進入司法階段後,會由司法單位針對醫療細節、竄改病例等進行調查。未來會研擬相關的辦法,將婦產科列入加強管理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