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籲企業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 保障女性勞工產假及育嬰權益

記者江育銓/基隆報導

為保障女性勞工的權益,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提醒本市轄內企業與機關構學校,應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確保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獲得應有的休假及照顧。

依據現行法規,女性勞工在產假期間具有以下權益:

1.產假天數:女性員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但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日起算;產假應依曆日連續計算。

2.八星期及四星期產假薪資:產假期間,女性員工為按月計酬或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任職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3.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配偶可同時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5.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強調:友善職場環境,助力女性兼顧工作與家庭。

社會處處長楊玉欣表示,為員工提供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企業應積極配合,並保障所有應享的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如有任何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勞工朋友可以向市政府社會處檢舉,政府將依法進行調查與處理。

楊玉欣也提到,將持續推動友善家庭政策,並呼籲各界共同營造和諧的工作環境,促進家庭與工作的平衡發展。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請聯繫基隆市政府勞資關係科服務專線。(圖/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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