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房屋稅新制,非自住房屋重稅,即將開徵。鑒於新制實施首年,為降低衝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去年即向中央建議延長自住設戶籍及使用情形變更的申報期限,獲全國各縣市支持,財政部已於昨(25)日宣布延長至6月2日,呼籲尚未完成遷戶籍及申報的民眾務必把握延長期限內完成設籍。
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房屋稅新制實施,對非自住用的房屋衝擊最大,自住房屋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並申報,將會改按非自住用課稅,全國歸戶計算並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3.2%~4.8%)課徵。地稅局為了減輕市民的負擔,特別整理減稅妙招,包括自住輕稅、全國單一自住減稅,以及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或自行出租申報租賃所等。
沈局長表示,民眾如果想要節稅,首先是完成設籍的自住房屋適用1.2%的優惠稅率;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1戶自住房屋,設戶籍後還可享更優惠的稅率1.0%。其次,還可以考慮下列方式將閒置房屋出租,以享受較優惠的房屋稅。
第一,做公益出租或提供作為社會住宅使用,稅率皆為1.2%,與自住用稅率相同。第二,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使用,可適用固定稅率,如果申報租金所得達標準者,稅率為1.5%,但是未申報租金或未達標準者的稅率為2%。第三,自行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租金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申報者,可與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的稅率,持有4戶以內者每戶1.5%、5至6戶者每戶2.0%、7戶以上者每戶2.4%。
地稅局補充,申報租賃所得的標準,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計算。根據財政部最新的「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台中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為租金標準。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房屋稅設籍延期 中市地稅局教省稅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