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彰
某人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 遂暴力抗拒,竄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為入室搶劫, 至少判十年。
後來找到一個學法律的,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 強姦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姦, 最後以強姦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姦罪與入不入室無關。
再後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 當你想強姦時,發現該女奇醜無比,便逃跑, 最後就可以被認定強姦中止,因無損害後果,就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再後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後,博士後教他這樣說:「 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
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姦男人屬於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了。
啟示:知識改變命運;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台灣今天會變成詐騙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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