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抽血案」由周教練擔責?司法應徹查共犯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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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全民檢視共同正犯與機關/構的法律責任

臺師大於昨(7/19)日下午3時召開「違法抽血事件」記者會,遭媒體、網民、立委、官員群起怒指為「模糊不明、避重就輕、增添謎團」,且以「只聞道歉,無有血肉」的總結,抨擊貫穿全場記者會的空洞陳詞。

依據臺師大新聞稿及相關經驗,此記者會顯為高層劃定停損範圍並經律師指導之結果。從校長吳正己以降的眾人照稿搬演、推諉卸責,無論道歉幾回,其終極目的,似都意圖將焦點集中於周教練之身。然「僅具足球專業背景、分明不懂血檢」的周教練,豈可能是「違法抽血案」的唯一主嫌?

一、共同正犯責任範圍應全面釐清  

依照《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益歸屬),包括陳忠慶教授在內的所有研究計畫(含:總計畫、各分項計畫、各子計畫)主持人、共同及協同主持人,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作者群,以及機構/機關,在本件「違法抽血案」上均可能涉有責任。因此,本案自不應僅限縮於究責「基層執行者」周教練,而須一併擴及、正視所有「取用違法血液」的計畫主持人們,以及顯然導致「審查、監管機制」癱瘓的共犯結構,同時檢視教育部與國科會的職責失靈,以及是否存在可能的凟職包庇。

二、法律基礎與事實確認

本案涉及違法抽血行為,依《人體研究法》第6條、第14條及《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要件(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益歸屬),屬實務判例所認定之犯罪型態。依截至目前已現的事證:確實存在有未經臺師大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實質審查及核准的抽血研究。

三、共同正犯構成要件已於本案具體形成

包括陳忠慶在內的各研究計畫主持人,若明知計畫需要獲得IRB的事前核准及受試者的合法同意,卻未依法定程序執行,仍主導密集抽血計畫,即符合「犯罪合意」。(就陳忠慶所言:「研究計畫執行的第一年,全年出國不在台灣」,此不但難以卸責,反而對於其「在出國期間,持續支領計畫主持人薪酬」的事實不利)尤其,各計畫主持人為研究設計、經費申請/核銷、血檢分析、報告撰寫/結案的負責人,基層的周教練則為完成抽血任務的「工頭」,彼此形成明確的分工與責任鏈條。其計畫成果(學位論文、期刊論文、補助款)歸各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所有,其中若有不法,將涉及圖利與背信嫌疑。而陳忠慶「自國際期刊撤稿」的作為,在主動認錯的同時,亦已自證該些獲得國際期刊發表的相關論文,一律涉及不當得利。

四、責任主體延伸與機關/構的監督失靈

臺師大IRB及研發處以「研究計畫最初送到倫審會進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時,沒有揭露共同主持人周台英,就是受試者所屬球隊的教練」為由,將此認定為調查檢討的缺失之一。然而,這種「臺師大宣告:自己並不知道周台英是臺師大女足隊教練」的推諉說詞,恐難獲司法採信(北檢偵查中)。

尤其,未據實嚴謹審查人體研究計畫即予以核准,除違反《人體研究法》,亦恐涉《刑法》業務過失致傷、業務登載不實罪嫌。至於IRB長期未對抽血程序進行合規性稽查,亦可能觸及《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另則,校方未設「吹哨者保護」機制、周教練對舉報者施壓,則有違吹哨者保護原則,甚至可能涉犯強制罪。

五、國家監督失能之責

教育部、國科會延宕監管,任由長達7年的重大不法抽血流竄無阻。國科會僅對研究計畫進行形式審查,未檢核IRB實質內容及同意書真偽;即使發現學術不倫,對違規者僅停權一年,懲戒無效,缺乏制度性嚇阻,導致倫理審查流於形式。至於教育部,則未將IRB實地稽查納入校務評鑑,且早在去(2024)年11月立委首度質詢及校安通報階段,即已掌握校園霸凌事證,然卻對臺師大的持續拖延、薄懲周教練,予以消極處理、縱容放任。直待立委及民間組織共同經媒體揭露,引爆全民怒火後,才被動出手,但罰鍰過於輕微。

行動建議

一、司法面

– 檢方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擴大調取各計畫主持人的通訊紀錄、IRB會議錄音檔、經費核銷資料等相關證據。即起聚焦追查:

1. 未獲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核准之人體抽血研究如何運作7年?

2. 校方與國科會、教育部監管機制為何集體失靈?

3. 違法血液樣本衍生的學術利益(含其他利益)包括哪些?如何究責?

唯有司法徹查跨層級責任,方能阻止下一個違法抽血事件。

二、行政面

– 教育部:應將IRB合格率納入評鑑項目;設教師違規資料庫以防累犯。  

– 國科會:應修訂核銷規範,要求檢附同意書影本與溯源編碼;違規者永久排除補助資格並追繳經費。

三、制度面

– 校方層級:應主動公開IRB會議紀錄,並強制增聘外部醫/法專家至1/3以上比例。  

– 立法層級:制定《學術倫理透明法》,要求全程錄影存證與設立「研究違害補償基金」。

臺師大記者會的障眼操作解析

依據前臺師大學生會會長陳亮均的現身說法:「臺師大與陳忠慶、周台英共同召開記者會,明明:

1. 可以選擇在平日召開。

2. 可以選擇在更大的會議室(如綜509)、教室(如誠101)或開放空間(如行政大樓前面)召開。

3. 可以選擇在上午或早一些的時間召開。

4. 可以不要緊接著在16:00開校教評會議。

但臺師大偏偏做了上述選擇,於是:

1. 以假日行政大樓不對外開放為由,派駐警衛守門,阻止關心此事的學生入場旁聽(我甚至也沒做什麼抗議的準備,我只是想旁聽)。

2. 以會議室空間已滿為由,搪塞學生說:『現在滿了所以你不能進去。』

3. 在下午召開,使得媒體記者的後續處理工作變得很趕,也有違過去臺師大開記者會的慣例。

4. 最惡質的是,用16:00要開校教評會這種『正當理由』,限制提問次數,執意終止記者會,都當到大學教授,難道不會判斷這件事的受矚目程度?」

以上4點,佐證了臺師大對本案記者會的異常操作。筆者認為:臺師大特別選由法律教授/主祕林安邦,而非由對外新聞負責人康敏平主持記者會,且「只被動接受提問,而不主動說明疑點」的不合情理,係為「避免開啟對自身不利的話題、避免透露額外訊息、避免媒體追問、重複強化設定好的核心字眼、轉移焦點、掌控回應節奏,意圖藉信息壟斷掌握絕對優勢」,而全以更模糊、更保留彈性的方式廻避責任,來「試探輿情與公眾關注點」,藉之應對高敏感的違法抽血議題。但隱匿不宣的結果卻是:被視為逃避、不透明、不負責任、強化負面猜測、激怒記者/網民、浪費溝通機會,對臺師大的聲/信譽,反而造成更進一步的嚴重損害。

結言之,當違法取得的血液,成為學術晉升的工具,機關/構的制度失能、集體放縱,即涉有共犯之嫌。而今,唯有仰賴司法破除暗室、粉碎黑箱,依法落實跨層級的究責,方能使台灣研究倫理,重生於信任與透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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