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1989年顏春梅代表中華木蘭參加布里斯本場外留影。(取自何長發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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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台師大女足「研究抽血事件」,整個案仍在檢調查處未終結之前,教練周台英被憑片面提供的證據即遭足協判處「足球死刑」,並遭台師大解聘,不得請領退休金,開始引起了社會「不平之鳴」。一位台英返母校宜寧中學帶的首批球員,很理性寫出她的呼籲:「誠然,若調查結果證明她在程序上確有疏失、違反運動倫理規範,接受懲處是應當的。但我們也必須問:這樣的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已經超越了合理糾錯,而走向了情緒性清算?」
這位為老師台英相挺發聲的是顏春梅,她是民國75年周台英返母校宜寧中學時所帶領的首批女球員,即榮獲全國中正盃高女組冠軍(即前一篇那張團體照),後來就學台中省體,1987年入選台北世界女足邀請賽木蘭後衛國腳並奪得冠軍,隨後也入選大洋洲及亞洲盃國腳。1990年北京亞運後,她退役自修再考上台東師院,如今在茄定國小任職,作育英才。
台南純樸家庭出身的顏春梅,她是我們身邊人口中的那位「木蘭之花」,個性溫婉儒雅,氣質出眾,近170的高眺身材,一般人認為她可以去考空中小姐,但她志在當老師。發哥記得1989年參加澳洲布里斯本大洋洲女足賽閉幕典禮上,領隊陳定雄老師知道春梅的英語不錯,大膽推派她上台用英語講話,侃侃而談頗獲好評。
春梅就是台英在宜寧帶出來的一位懂事明理的昔日木蘭國腳,如今,她站出來為周老師向有關的上級單位請願:「懇請撤回「終身封殺」式處分,我們並非為錯誤護航,而是認為終身封殺式的極端懲罰,無助於制度進步,也違背教育精神。敬請教育部與足協審慎考量以上建言,展現制度理性與教育包容的精神,也避免讓這次事件成為摧毀台灣女足形象與士氣的導火線。」
春梅並與前後期的中華木蘭良玉女足隊以及宜寧中學女足老師同學,一塊發起了聲援周台英老師的連署活動,大家相繼出聲請願。
這篇很理性又感性的聲援心聲,發哥相挺幫春梅推上網媒「樂聯網」全文分享如下:
「近日台師大女足「抽血風波」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尤其前木蘭女足教練周台英遭足協判處「永不錄用」等同「足球死刑」的處分,並遭台師大解聘,不得請領退休金,更讓人震驚與唏噓。
誠然,若調查結果證明她在程序上確有疏失、違反運動倫理規範,接受懲處是應當的。但我們也必須問:這樣的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已經超越了合理糾錯,而走向了情緒性清算?
根據足協與教育部公開聲明,本次重罰的理由是「保護選手權益」、「捍衛制度尊嚴」、「示範懲戒決心」。這些原則我完全認同,制度要有力量,教育要有底線。
但問題在於:制度不是用來獵巫,而是用來引導改進,若只為了展現鐵腕,就犧牲一位曾長期奉獻、領導國家隊的資深教練,那我們展現的是「震懾」,不是「進步」。
真正該問的是:制度在哪裡失靈?誰讓錯誤可以發生?
如果「抽血事件」能發生,是不是意味背後的制度空窗、倫理模糊與管理層監督不力?
我們不能將錯全由周教練一個人承擔,卻放過整個結構問題。
教育該是導正,不是除名。周台英是錯了,但她不是不能被導正。「永不錄用」、「遭台師大解聘,不得請領退休金」的處分,是否剝奪了教育體系中最基本的「學習與修正權」?
周台英不是完人,但她的貢獻不能被抹殺。從帶領木蘭女足參與國際賽事、培養無數國腳,到推動基層女足發展,她的角色是木蘭體系崛起的推手之一。台灣本就人才稀缺,若每次都用「斷頭式」的處分對待犯錯者,那真正受害的,不只是她個人,而是整個運動生態。
懲處可以強硬,但也要保有空間。一個犯錯的教練,不代表一個人的一生都應該被否定,更不代表她永遠無法再貢獻她的經驗與反省。若我們連「改過自新」的機會都不給,那整個教育與運動體系,不也是一場失敗?
若周教練確實違反運動倫理與行政程序,依法接受懲處本無可厚非,但處罰的方式應當建立在合理、比例、可回復的基礎上。
如果這次判決真的代表「未來制度趨於成熟」,那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更透明的調查機制、更清晰的操作界線、更人性的教育方式——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冷酷、割席式的作法。
懇請撤回「終身封殺」式處分,我們並非為錯誤護航,而是認為終身封殺式的極端懲罰,無助於制度進步,也違背教育精神。
敬請教育部與足協審慎考量以上建言,展現制度理性與教育包容的精神,也避免讓這次事件成為摧毀台灣女足形象與士氣的導火線。
若此案被當作改革轉捩點,我們期待看到的不是切割過去、切斷未來,而是真正面向制度與文化的長遠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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