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亞洲三連后獎杯已成我們空前絕後的光榮史記,木蘭聯賽的命名正是在此特殊意義。
(「笑傲足球部落報」FB發行人龔義三及社長何長發與「樂聯網」連結,在此「龍來共發」抓住時事分享國內外足球評論讓您掌握全球視角:)
「周台英事件」當發哥終於發聲後,我知道很多人都在看也在議論,身為一個涉足體育傳媒志業,逐漸邁向半世紀歲月裡,我的態度始終抱持「為公理與正義發聲」!此事件先默默觀察大半年後,發現主導操盤運作背後的居心叵測,蓄意強勢帶風向造成了之前「全面封殺」周台英的惡毒手段,於是著手寫下「發哥看周台英被判足球死刑之惡劇」系列,原本規畫寫五篇暫告段落,沒想到,這股聲援周老師的聲浪終於逐漸激發出來了,師大人、足球人甚至各界有認知的人士都在呼應起而聲援之,再激發我又逐一加篇寫下去,至此,就以「發哥聲援台英十講」暫告一段落吧。
一位FB網友宋明朗在發哥就「台英事件」的系列發表分享文後留下這段話:「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是小學作文老師貫用的評語,對一個平凡平庸的小學生都能給改過的機會,而針對一位對國家體育有特別貢獻的足球英雄為何要趕境殺絕!法律不外乎人情,一個殺人無數的兇手,只憑三個字(可教化)就能改判死刑。可否告訴我們周教練為何不行?她才是可以享有改判的受害者。」
這位網友上述這段話,正點醒了我們,你我從小接受國家教育優良根植在我們腦海裡的公民與道德教育,不應該是這樣的良善嗎?為何今天的社會倫理變得如此冷酷無情甚至邪惡!
常言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這句話其實聽起來經常有一種諷刺。而法律界有一句俗諺是,「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也指出法律是被動的,當事人要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懂法律,才能知道何時該為自己爭取權益。
當去年底開始「周台英事件」爆發後,發哥重申誠如不平則鳴的教授范揚松在FB論述的,從政治力介入,立委炒作推動嗜血加刑,加上網路輿論與媒體未審即判所掀起的「情緒審判」,整件事從政治操弄、輿論操作、官僚執行、制度崩解等連動來看,先以輿論煽情定調,再借官僚之手迅速執行、重懲懲前毖後,達成「殺一儆百」之祭旗效果,類似文革公審與極權「懲戒秀」。而在發哥看來,就算台英霸凌簡生,但整個社會大眾被有心造事者帶起的全面霸凌周台英行徑,更是可惡,不該被撻伐嗎!
我不是法律專家,可是,霸凌的界線怎說了算呢?霸凌的界線很模糊,但大致可以從行為的意圖、強度和影響來判斷。如果行為造成了他人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且不是出於善意或正當理由,就可能構成霸凌。界線的判斷需要考量具體情境和雙方感受。
那麼這事件裡,周台英與那位簡生之間的交流過程如何,目前絕不該憑簡生片面提供的影音資料即做議處懲罰,尤其在已經檢調進入查處之中,眼前台師大校方與足協草率直接判「終生極刑」,當然讓有識者無法認同與接受。
發哥想到在法律上有此一說,提供假證詞可能會觸犯偽證罪,這是一種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168條,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人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在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上,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不僅影響司法公正,也可能導致冤判,因此是相當嚴重的犯罪。)
所以此事件中,涉及當別人對你進行不實指控時,會讓人覺得自己的人格和名譽都受到了侵犯。這時候,根據情況,你可以選擇提告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來保護自己。誹謗罪的重點在於,對方是否有意圖要讓你的名譽受損;而如果他們的行為使他人誤解你,導致名譽受損,那麼誹謗罪就有可能成立。此外,還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要求賠償,這樣不僅能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能讓對方承擔責任。
發哥又想到在法律上,「惡意的謊言」可以涉及多種罪名,具體情況取決於謊言的內容、目的和對他人的影響。常見的包括誹謗、誣告、偽證、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觸犯的詐欺等。這些罪名都對說謊行為的法律後果做了不同程度的規範。誹謗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者,構成誹謗罪。
在周台英事件被簡生引發炒作瘋過頭後,最近聲援台英老師的發聲此起彼落,反而在媒體「消聲」了!沒關係,孔子說「道不孤必有鄰」,台英昔日師大的木蘭國腳同學林美珠等人在FB聲援台英:
「台英在教師與教練職責上,一直都是戰戰兢兢的,低調的他,臉很臭心很軟,對學生非常認真的教導,視學生如同自己的孩子細心照顧,不多言的他,默默的付出,而今卻遭受嚴重的打擊,我感同身受,心疼他,盼政府機關、輿論界,多一些同理心,公平公正的對待,勿忘台英為台灣爭光那一幕,為足球運動付出的努力,無人可及,台英加油撐下去,大家都支持你肯定你!」
寫到這裡,發哥最後引用自由車資深國家隊教練狄懋昌在FB感慨說的:「在台灣從選手到當教練的人,最後落到這種下場,真是可以上金氏世界紀錄了!支持台英申訴把公義找回來!」發哥再次呼籲:老木蘭人此刻就該都站出來,別讓有心人惡意毀了木蘭女足招牌!尤其足協更不該直接判台英「終生禁足」,誰敢理直氣壯地說台英就「罪該萬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