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府籲養殖業者申報放養量 保障自身權益

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雲林縣府籲養殖業者申報放養量 保障自身權益

雲林縣政府為提升養殖漁業管理及保障養殖業者權益,並作為後續規劃養殖漁業政策參考依據,籲請養殖業者踴躍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完成放養量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縣長張麗善表示,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當季養殖水產物在災害發生前,若未向縣市政府申報養殖資料,即列為不予救助對象,以往曾有養殖戶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以致遭受天災時得不到政府救助之美意。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

農業處處長魏勝德強調,漁民申報的資料依法保密不會流為他用,僅作為政府擬定政策參考,能讓本縣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同時為強化養殖漁業經營資訊、放養申報調查完善性與健全養殖水產品安全溯源機制,請養殖業者今年度申報時提供種苗來源的資訊,並於115年起1月1日起,申報時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

魏處長提醒漁民應定期檢視養殖漁業登記證,即將到期或已逾期者應儘速申請換發,所申報之基本資料及養殖魚塭放養資料若有異動時,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申報。

115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截止日5月31日。請具有申報人資格者檢附以下資料,向養殖所在地公所申報: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負責人(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 魚塭經營承租人(檢附租約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 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之負責人(檢附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 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 淺海養殖(牡蠣及海上文蛤)由漁會受理放養申報後,彙送養殖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 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1、新放養者,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其種苗係自行採捕繁殖者應檢附切結書。 2、已完成放養申報現仍在池蓄養者應檢附聲明書。 3、觀賞魚放養申報或空池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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