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股票證交所得 竹北國稅局提醒申報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納稅義務人112年度出售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處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要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漏報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79年起停徵,95年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稅額。102年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復自105年起「停徵」,亦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爰於110年1月1日起再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納稅義務人對上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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