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未注意導致幼兒死亡

墨新聞|楊秉鈞

父母疏未注意導致幼兒死亡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將以實際案例帶您了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的後果及相關處罰。

【案例事實】

爸爸甲在接到移車的電話,心想路口移車一下子而已,而且還有10歲大的哥哥在家,不要把小孩子吵醒,便將正在睡覺中2歲大的小孩乙及10歲大的哥哥丙獨自留在家中,自行外出移車約半小時後才回到家中,未料乙睡醒後哭鬧著要找爸爸,丙為了要安撫乙,遂將乙抱在胸口,因乙不停動搖,丙一時重心不穩,不慎將乙重摔在地,致乙摔到腦部不幸身亡。

【相關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分析】

一、甲將乙、丙留在家中,還是算獨自留置家中。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1條,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避免其因獨處陷於危險,故增訂此條。又依兒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是適合代為照顧6歲以下幼兒的人。
  2. 雖然丙為10歲,已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但是因為丙年紀尚輕,處理及臨時應變能力尚有不足之處,所以並不是有人在家陪同幼兒就不適用兒少法第51條的規定而免於受罰

二、違反兒少法第51條的規定會有什麼處罰呢?

  1. 3千元到1萬5千元的罰鍰(兒少法第99條)
  2. 4小時到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兒少法第102條第1項第5款)

三、本件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本件因甲是乙的父親,對於乙有照顧保護義務,卻疏未注意,違反兒少法第51條的規定,導致乙死亡,甲未盡到對乙的照顧保護義務,甲的不作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小結】

生育小孩是一件相當辛苦的事,除了懷胎十月,在照顧幼兒的時候,更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且需時時注意,一時不慎就可能導致幼兒受傷、死亡,千萬不要為貪圖方便,就單獨把小孩留置家中,以免發生憾事,才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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