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充分彰顯政府保障民眾觀賽權益及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決心。本次修法為遏止以加價販售或不正方式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或取票憑證等行為,期以維護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本條文增訂重點涉及「處罰加價販售票券之行為」,除參照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條文規定的立法精神,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即公關票)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的10倍至50倍罰鍰之外,亦考量將取得之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的行為,同樣侵害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權益,也應納入處罰範疇,惟因無相當區域所應販售票券票面金額可供參考,爰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所規定罰鍰額度,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已經擾亂購票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到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來調查或取締前述該等違規事實時,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洽請警察單位派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院在通過本次條文的同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行為人在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
本條文亦納入檢舉獎金法源,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包含訂定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行為之裁罰基準),並與文化部、各地方政府等單位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立檢舉專區、查緝業務執行作業等工作,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規事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教育部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確保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增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效益,進而帶動運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