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抽選程序已順利完成

南部最大聲 /  曾志豪 編輯

屏東縣政府在113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至9時45分,依國民法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於民政處以公開電腦隨機抽選程式,由民政處楊副處長新發擔任主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屏東律師公會均派員代表到場見證,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資格之居民(年滿23歲,且在該地方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中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11,000人完畢。

國民法官如何產生?依據司法院說明:

一、第一階段-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

每件個案參與的國民法官,都是從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我國國民中選任,在前ㄧ年的9月1日前,法院會估算隔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轄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會從符合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提供給法院,由法院設置的「審核小組」進一步審查並排除不具資格的人後,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法院會寄送通知給列入「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讓他(她)們知道明年可能被抽選為國民法官。

二、第二階段-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當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本案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三、第三階段-選任程序抽選出國民法官:

選任期日當天,法院依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的調查表結果,或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後,如果發現有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並經表示不願擔任者,都會加以排除;此外,檢察官、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各自最多4人)。凡是沒有以上情形,即未受到不選任裁定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隨機抽選為參與本案審判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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