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律 生存指南】遇到惡鄰居怎麼辦?惡鄰條款的適用範圍?

圖/Chat Gpt 生成

社區法律專家  王智恩律師   

  • 案例:
    • 小祈住在幸福社區,但幸福社區近來不幸福,去年搬來一位新住戶大明,這位大明一搬進來就亂停車,妨害社區住戶進出,且大聲製造噪音,讓四週住戶半夜無法睡覺,身心壓力極大,經管理委員會勸說,大明皆屢勸不聽,甚至還惡意對管理委員及住戶惡意提起多起訴訟,搞得管理委員人仰馬翻,每天都有管理委員出庭地檢署及法院,小祈能否以「惡鄰條款」讓大明離開幸福社區,還給住戶本來幸福平靜的生活?
  • 惡鄰條款規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即是俗稱的「惡鄰條款」。
    • 惡鄰條款三種情狀:
      1. 積欠過多費用(如管理費、公共基金等)。
      2. 特定違規事項,經處罰後,仍不予改善或再犯。
      3. 其他違規或違法事項。
    • 須經由管委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不予改善,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委會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強制遷離。
  • 如案例中大明亂停車,妨礙住戶出入、製造噪音,影響居住安寧,對管委會及住戶提告等情況,並屢勸不聽,即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2、3款情事,小祈可請求管理委員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決定,是否對該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遷離。

 

▲圖/王智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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